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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传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00:00:00

  一、什么是“传销”?
  我国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是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非法组织顺风跟进,打着“搞活经济、创新销售”方式的招牌,招摇撞骗,怂恿被游说对象交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高昂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入到“传销”队伍中。在整个传销网络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那些在传销“金字塔”网络顶端的极少数人,绝大部分参与传销人员不但挣不到钱,到最后反而血本无归,有的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二、“传销组织”欺骗人们加入“传销”的常见手段
  传销组织一般都是由同学、同事、老乡、朋友、亲戚所构成。他们往往利用“这种彼此信任,没有防范心理”进行欺骗拉人“入伙,靠不断发展“下线”来维持“组织”的运作、养肥“金字塔”上面的“领导”。
   针对大学生主要的发展手段有:
  1、网上交友或网恋
    主要通过“以男对女、以女对男”的方式在网络上从聊天开始不断加深发展,一般经过几个月或者半年左右取得对方同学的信任后,开始互换真实姓名、住址,进一步发展成好友,甚至恋人,然后以“帮助找工作或者共同创业”为幌子把同学骗入传销组织。
  2、利用同学、亲戚、朋友相互信任“拉人入伙”。
  3、利用电话交友、网上发帖子等方式,传销组织利用一切可以和人们交流的机会,用尽一切手段,“花言巧语”“千方百计”骗取他人的信任后“拉人入伙”。所以大学生一定要对与陌生人交友、高薪帮找工作等情况高度警惕,多问多想,多找班主任老师咨询获取帮助,千万不能轻易相信。天上掉“陷饼”的事是不存在的,“一夜致富,短期暴富”更是不可能的。要树立面对现实、脚踏实地的“就业、择业”观,市场经济的规律规定个人的收入是以他占有的资源配置(资金、设备、人力等)因素直接决定的,绝对不是靠交几千块的“入伙费”欺骗发展下线来实现。 但如果要逆“法”而行,最后只有个人来承担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三、将受害人“拉到”后的欺骗手段
  1、制造“感情”假象。按所谓两大原则骗人入伙:一是火车站接人原则;二是“二.八定律:“80%谈感情,20%谈事业。用感情假象来蒙蔽你。
  2、对初到者进行全面“洗脑”手段:①灌输“暴富理论”;②“直销”掩盖“传销”;③“磨砺意志”;④实施“三捧”法则进行“全面、彻底”洗脑后,将受害人拉入团伙。

  四、大学生陷入“传销经济邪教”的主要原因
  1、经济原因。
  从警方和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看,参加传销的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不太富裕,很多陷入传销的大学生来自农村,这些同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个“钱”字而陷入传销。
  2、就业压力大。
  在目前社会就业压力普遍较大的形势下,毕业大学生的就业困难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再加上有的大学生没有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没有符合实际、较科学的择业规化,无法把握步入社会后的事业走向,更易被犯罪分子蒙蔽而陷入“传销”。
  3、很多大学目前松散的管理。
  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管理较为松散,学生上课、就寝、情况检查落实不到位,在校生在校外租(寄)住,没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传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平时思想教育、品德教育方式单一,适应不了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等原因,导致管理措施落实差,在学生的起、居、住、行、学等方面都存在有空档和漏洞,这也是学生陷入传销的重要原因。

  五、国家关于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
  1、2008年9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条文内: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05年1月1日实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加入传销组织应受的法律惩罚。
  3、教育部、公安部于2004年3月25日联合下发《加强高校学生管理 禁止学生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凡在校大学生参与传销的轻者按《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被人们比喻为“经济邪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期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仍将存在,有它生存的“土壤”,但是只要每个同学警惕起来,学会识别,并坚持与“之”作斗争,做到“防患于未然”,那么我们的同学就会避免骗入“陷阱”。